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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5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曹*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利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总务长主任职务便利,采用隐匿收入不入帐、虚增支出后返还给其个人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27万余元,个人实得人民币2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以来,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并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帐、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罪犯曹*被提讯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已服刑期较短,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曹*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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