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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凯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甬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宁凯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杜**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叶**、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宁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宁*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宁*准予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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