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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童淳家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1)高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淳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童淳家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宁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童淳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童淳家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淳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淳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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