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永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民法院以(2012)滨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陈**、史**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郭**、王**,罪犯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郝**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郝**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郝**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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