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金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4)即刑初字第8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担任即墨省**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即墨高新区”)沃家**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其在协助即**区管委发放危房改造款、“一户一策”帮扶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截留的手段多次贪污“一户一策”帮扶资金人民币5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采用制作虚假会计凭证、冒充他人签名等手段,多次贪污危房改造款77300元。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陆**被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陆**退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即墨市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收条,“一户一策”帮扶款发放花名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定期存款销户历史明细资料查询,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即墨**工委和管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沃**、于某甲、刘*甲、沃*乙、于某乙、于**、于某丁、刘*乙、于**、于某己、刘*丙、王**、刘*丁、于**、李*、刘*戊、万*的证言;被告人陆*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款、“一户一策”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凭证、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陆**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陆**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其截留危房改造款、“一户一策”帮扶资金是为了村务支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陆**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截留危房改造款、“一户一策”帮扶资金是为了村务支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款、“一户一策”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时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凭证、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为村务工作垫付的款项系贪污公款后对款项的处分,不影响对其贪污罪的认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金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