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