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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化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军化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董军化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军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军化及其辩护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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