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董**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25114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平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同年4月21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河南省**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董**违法所得178829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平顶山**限责任公司是国有控股中国平煤**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董**利用担任平顶山**限责任公司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造该队长期不上班工人吴某强、袁**、张**的工时的方式,套取了本不应发放的工资款,并从中支取294886元,其中27000元用于归还前任队长离任时掘进二队所欠民生饭店的债务,1500元用于为掘进二队购买电脑主机,1117元用于支付掘进二队受工伤工人龚*、张**、任**、任**、何**门诊医疗费用,6300元用于支付掘进二队从段*华处购酒发福利,6300元用于支付掘进二队从马某业处购酒发福利,2400元用于支付掘进二队从赵**处购茶叶发福利,另购买鞭炮支付5400元、购买办公纸张支付480元、修理打印机支付480元、加碳粉支付180元。

另查明,2012年9月平顶**业七矿停发支部经费.掘进二队工会主席杨**、书记李*强及被告人董**认为支部经费停发后,队里仍然有日常开支,用不上班工人袁**的工资支付队里的日常开支,三人均未提出异议。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董**套取不上班工人袁**的工资总计为45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董*相套取不上班工人吴某强的工资,其中2012年4月之前的三笔取款吴某强的签名与之后董*相代签的吴某强的签名不符,公诉机关建议将该三笔取款共计19900元予以扣除。

上述294886元,其中116057元用于公务支出,178829元被董*相个人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相供述:

(1)2013年9月27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我于2011年5月份任掘进二队队长,任队长后,前任队长程**在我的办公室给我了袁**、张**的工资卡,是用信封装着,密码写在信封上,让我套出来一部分资金偿还队里以前欠的餐费和队里的开支。他跟我说,在我接任队长前,队里欠民生饭店的饭钱27000元左右,让我清了。每个月我就让核算员赵*、办事员魏**(还有已退休的老办事员贾**)虚造工时和工资,发工资的时候工资打到这两张卡上,一直到2013年7月份,这两张卡大概有十六七万吧,到目前为止都是我取出来的,详细情况以查询的交易记录结果为准。另外,我还拿过吴**的工资卡,2011年或2012年,有个叫吴**的工人,到我的办公室把他的工资存折给我,说不想上班,让我照顾他。拿到他的工资存折后,我就让核算员虚造工时和工资,我从吴**的工资存折上取了四笔,共8万余元,其中第一笔是2012年我从吴**工资存折上取出20000元后当天就存入我个人的账户,和我自己的钱放在一块已经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还有3笔在2013年,这四笔都是我签的字,吴**的名字。上述2个工资卡和1个工资存折一直在我手中,里面的钱都是由我支取。取出来的钱我除用来支付队里欠的餐费27000元之外,还用于这两年井下小班人员加班就餐费最多40000元,购买打印纸等办公用品最多5千块钱,更换电脑主机1500元,过节期间和有关人员置办礼品、吃便饭,最多5万元。我拿上述二个工资卡和一个工资存折没有跟队里其他人说过,矿上的领导不知道。我清过的餐费有的有票据,有的没有票据,我没有账本。但我去清账时都是我跟书记或者工会主席一块去,他俩知道我清的这些账,具体清多少他们可能不太清楚。更换电脑主机1500元的事技术员知道。购买办公用品技术员苏**知道。过节的5万元钱书记李*强知道全部,工会主席杨**有时候知道,有时候不知道。这三张卡中剩下的11万余元用于我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了,我的工资卡里有近20万没怎么取过。

(2)2013年9月27日自书的情况说明、2013年9月28日在检察机关的第1次、第2次供述:与2013年9月27日在检察院的调查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从三个工资卡中共套取24万元左右,其中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剩余11万元左右用于个人开支。

(3)2013年9月29日在市看守所的供述:证实清餐费6万7千元左右,其他支出以之前的供述为准。

(4)当庭供述:其拿袁**、张**、吴**的工资卡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了,只有两三万说不清去处的可以算作用于其个人消费了。其中,公务支出具体包括:1、为掘进二队出工伤的工人垫付的门诊医药费3000元;2、验收记录本记载的支付超尺奖4500元;3、给郏县、叶县的职工家属送慰问金共4000元;4、看病号刘**、徐**、牛**三人共计6000元;5、看工伤工人张**、张**、曹**、史**、李*强五人共计9000元;6、办事员贾**退休欢送支出4200元;7、开拓科发酒票2560元。8、购置管钳十把500元;9、李*强住院垫付的2600元;10、段*华处购酒发福利6300元;11、双红文具店购买纸笔办公用品9000元;12、郑**处购买茶叶发福利11000元;13、胡*强处购烟招待6000元;14、689饭店餐费26000元、吕**的饭店餐费36000元左右、辛*红的饭店餐费37000元左右、牛某欣的砂锅居餐费10800元左右、王**的金汉食府餐费14000元左右、百花美食苑餐费10000元左右,以上餐费共计133800元左右;15、原一审已经认定的马某业处购酒发福利6300元;16、赵**处购茶叶发福利2400元;17、5400元春节买鞭炮等。

2、证人吴某强证言:2011年1月份我被录到平煤七矿掘进二队,但一直也没有上班。有一天,我接到掘进二队的一个电话(一个女的打的,应该是办事员)通知我拿着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在建行开一个工资卡,让我把这两样东西送过去。当天上午,我父亲办好工资卡后,下午我就和我爱人就把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卡交到了平煤七矿掘进二队队长办公室,走了之后我就没再去过七矿。我想着把工资卡给队长,他就会给我保留工作关系。矿上给我交了多少三金我不知道,没去查过。也没见过医保卡,也没报销过医疗费。

3、证人张*阳证言:我2010年底或2011年初在七矿掘进队二队工作过,后来因为下井太累,没干几天就不干了,刚上班时队里要求提供身份证办工资卡,我没见到工资卡就离开矿上了。离开后队上就没再给我开过工资,我和家人都没见过工资卡,也没领过钱,七矿或掘进队也没有给我和家人送过钱。

4、证人张*杰证言:与证人张*阳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均证实了张*阳离开七矿掘进二队后就没再领过工资的事实。

5、证人魏某娜证言:我于2011年11月调到七矿掘进二队任办事员,董**是队长,书记是李*强,工会主席是杨**,在队里我归队长直接领导。每月在供应站领取劳保用品,然后发给全队工人;负责工资科与工人的联系;每月底核算全队工人工资;负责与工资科核实工人的出工数。我当办事员半年后在往电脑上输入工人工数的时候,发现董**提供给我输工的工本(也叫点名册)要比我发放劳保用品时从他那拿的工本多出来一部分人员。队里的工本是我到工资科给队里的核算员赵*领的,我感觉赵*用的工本太多,我就问他为什么用这么多工本,赵*就说每次的工本至少都是用双份的,真实的工本划完后,队长董**会增加一些名单,再让他造一份工本,所以用的比较多。赵*把这些工本给我,我按这个工本输入工数,往工资科报工也用这个工本。刚开始的时候赵*给我的工本字体、用笔都是一致的,后来赵*忙,工资科催工本比较急时,我就直接问董**要工本,他直接给我的这个工本的字体、用笔不一致,一看有些名字就是他后来加上去的。因为经常都是这几个人,每月工数都非常高,不按照工数发工资,工资额是队长董**定好的,很固定,后来我发工资时,就按固定的数算了,每次都一样,队长董**看见每次都一样还说过我,让我稍微改动一下,不要每次都一样,如果我没有改动,他就自己在电脑上改动工资额。发放劳保用品的工本是当月我从队长董**的办公桌拿出来的,在发放完劳保用品后,我又把这个工本放进他的办公桌里,我往电脑里输工前,他会把增加了假名字的工本(以前是赵*重写的工本)给我让我按照这个工本输工数,这时候发放劳保用品的工本已经和输工数的工本不一样了,为了以后能说清楚这些事,我把这些人的名字都登记下来,有刘**、张**、袁**、吴**、彭*、李*洋、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等13个人左右,李*洋、彭*、张**、张**后来被辞退了,辞退的人都有辞退单,以辞退单显示时间为准。虚增的这些人的工资卡我就知道张**的工资卡是队长董**拿着的,因为张**的一个亲戚(安*公司一个姓汪的)跟我说过这事。其他人的我不知道在谁手里。做假工本的事赵*和队长董**知道,别人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掘进二队每月矿上有3985元的办公经费,发经费的存折是以书记李*强名义开的,也是由书记李*强保管的,花钱的发票书记李*强粘贴好后给我报账,这些发票有餐饮、办公用品、超市购物之类的,一般都是队长、书记、工会主席共同在发票背面签字,有时候也有技术员签字。

我不知道工资卡或工资折由谁支取,我不知道为什么虚造这些人员的工资,董**没有给我说,我也不敢问。一般队上每月有三四千块钱的经费,有餐费、办公用品、看病号等支出,我记的有帐,以账目为准,谁经手支出的都有经办人签字和队领导的签字,而且票面上都标明有具体用途。办公用品由核算员赵*保管发放,谁购买的以票据上签字的经办人为准。我们队有七个班,一个大班六个小班,他们有时需要加班吃饭我们的核算员会**据队领导指示给他们虚加几百元钱,这个钱他们班里边自己掌握,除此之外我们队里有没有其他收入我不知道。

6、证人赵*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我于2010年11月至今任掘进二队核算员。核算员的工作职责应该是核算工资,就是每月月底各班组长将本月每个井下工作面职工的分数(其他职工不评分直接由办事员按矿上规定算工资)报到核算员那里,核算员汇总后根据考勤情况和个人分数核算每人的工资金额,再报给办事员,办事员再次核算无误后,经队长、书记、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公布并上报到矿工资科。2011年的一天,队长董**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就我俩在场,董**给我一张稿纸,上面写了十几个工人名字,董**说把这些人加到工本上,造两个工本,一个有这十几个人,一个没这十几个人。我想着他是领导,他说加就加吧,我说中啊。后来我就把这十几个人写进了工本,和没有填写这十几个人的真实的工本都给了董**。到月底董**把工本给办事员魏**,我借过来核对工人分数时,发现工本上有这十几个人,这十几个人都记得有工,这十几个人班组长没有报上来分数,我也就不进行核算,这十几个人的工资直接由办事员核算。现在我只记得这十几个人里面有吴某强、袁**、刘**、刘**、马**、刘**、彭*、张**、王**、李*强,这十几个人我都没有见他们上过班,有的后来辞退了,如张**、王**。后来几乎每个月董**都给我交代把这十几个人写到工本里。忘记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时候董**不给我交代,他在我给他的工本里,自己填写添加他想添加的工人名字,他写的自己和我的字迹明显不一样。因为我造的工本是按组填写的,尾部有剩余的空行,董**就把想添加的人名写在那里,并画上考勤给办事员核算工资,我在办事员那里发现了他添加的这些人名字。队里每个月要公开财务,包括公示队里每个人的名字和工资,第一次添加这十几个人的当月月底,我给董**说,添加的那十几个人是不是也上墙公布,董**说这十几个人不用上墙,我说中啊,以后我都没有公布这十几个人的工资。所以单从表面看这十几个人没有发工资,但是这十几个人肯定发工资了,不然董**费这事干啥。这十几个人的工资卡或工资折在谁手里、工资款去向我不知道,没有人给我说过,我也没敢问。这些事除了董**和我知道,魏**要核算工资,杨**、李*强要在工资表上签字,他们应该都知道添加这十几个人的事。

2011年我任核算员以来,办公用品一般都由书记购买,其他人也曾经经手过,以发票上签字为准,我也在发票上签字,这些办公用品买回来之后由我保管,都有票据,我收到办公用品后都会在发票上签个字。票据在办事员那里保管,是用的矿上一个月给队上的三四千元经费。就买过一次电脑主板,谁买的我不知道,多少钱记不清了,以办事员记的帐为准。我没有参与过队里吃饭,不清楚谁结账,但队里有经费,以办事员记的账为准。我们队有七个班,一个大班六个小班,他们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一部分费用,他们寄给队长董**、书记李*强说,他俩同意后,我见到队长书记的签字条后,根据他们的需要虚加的钱数核算成本时,加到他们指定的一个工人身上,我核算完后,把预算本交给办事员,办事员再给他算工资,他们取出后用于他们组里的支出。除此之外队里和班组没有其他收入了。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队里每月在核算班组工资时,根据各班组进度完成情况,如果超过当月额定生产进度,队里就给超产班组核定出超尺奖,然后超产班组根据本班组每个人的工作情况核算出每个工人应得奖金数额报到我处,我统计后,每个工人的超尺奖和其它工资及奖金按月通过矿上财务和银行打到工人工资卡上。我们队里董**任队长以来,发超尺奖等奖金都是通过上述程序打到工人工资卡上的,没有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超尺奖等奖金。但是各班组存在因为加班、处理其它事情会有一些费用,就通过书记、队长同意并批条,我见条后根据金额以奖金或工资的名义核算到班组提出的工人头上,通过矿上财务和银行打到工人工人工资卡上,该工人取出后给班组长,用于解决本班组事物。队里经费收入只有支部经费,所有支出都用支部经费支出。

7、证人程某国证言:我2007年10月任掘进二队队长,2011年5月离任董**接任队长职务,当时我和董**在办公室里进行了工作交接,在场的好像还有杨**,另外我给董**说因队里加班就餐欠矿门口民生饭店2万4千多元的饭钱,能还给还了,要是不行我找矿领导解决。我和董**交接后没几天,我想起来手里有长期不上班的两个职工袁**、张**的工资卡得给董**,我就用一个信封装着这两张工资卡,信封上写上两张卡的密码,到董**办公室给他了,还给董**说你把欠的2万多元饭钱清清,董**说中啊,接住工资卡顺手放进衣兜里了。袁**和张**都不上班,当时我想着队里经费不够,就让办事员魏**每月给袁**和张**分别造上2000多元的工资,矿上把钱打进去后我再取出来,我先后一共取了大概15000元,用于加班吃饭、打印施工措施、买办公用品等,还给他俩某个人汇过1000元钱,这钱我个人没有花一分。我离任时把袁**和张**的工资卡给董**后,队里是否还给他俩造工资我不知道。我给董**袁**和张**工资卡的时候就我俩在场,别人应该不知道这事。

8、证人杨**证言:我于2009年6月到掘进二队任工会主席至今。我的职责是管理工会主席,包括传达上级文件、为个人搞福利、解决困难,看病号等。有时候替别人值班、点名。另外每天工长验收工作量后把验收表给我,我到月底根据每米150分给每个班打分,班里再给每个人打分,再报给赵*,赵*汇总后给办事员魏**核算工资,魏**核算工资后,她拿着正式工的工资表找我签字,我看看没问题就在工资表下面签上我的名字,董**、李*强也需要签字。外来工的工资表魏**不找我签字。队里的领导班子除了我之外,董**是队长,李*强是党支部书记,队里的大事都是我们三个开会研究,董**最后拍板。程**、董**都没有给我说过2011年他俩交接时队里有外债,程**快走时,一次我在矿门口民生饭店吃饭,听老板民生说我们队里欠他两万元饭钱,我才知道我们队里有外债。后来程**、董**有没有把欠民生饭店的钱还上我不知道。董**任队长期间,我就知道有个刘**长期不上班,他的工资卡平时我拿着。2012年8月份的一天,董**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我进去见李*强也在那儿,董**说这张刘**的工资卡你拿着,你那里需要花钱的时候用这钱,说完就把工资卡递给我,我说中啊,就接过工资卡放衣服兜里了,董**又把工资卡的密码168888给我说了,然后我就回我的办公室了。当时李*强一直没说话,但是他知道这事。这张工资卡里的钱我取了。平时刘**的工资卡我放在办公桌抽屉里,需要花钱的时候,我就到建设银行去取。我每个月都要取,先后一共取了大概32000元,主要用途是:在矿门口李**的饭店清了6850元饭钱,这饭钱是队里平时安排矿上检查吃饭欠的钱;过节买福利、组织活动、看病号、买笔纸花了一部分钱;带班时候请兄弟部门的人吃饭花了一部分钱。现在我还垫支了3000多元,我个人没有花里面的钱。除了刘**的工资卡,我没有拿有其他人的工资卡。除了我拿有别人的工资卡,队里其他人有没有拿别人工资卡或存折我不知道。队里大小班平时有加班吃饭的情况,这些饭钱有时候是队里给算工资的时候给班组有关人员加钱,解决吃饭问题,有时候是队里给清账。董**和我清过这些账。我只知道董**清过一次饭钱,是在今年8月份,清过矿门口689饭店的欠账。我有一次在689饭店吃饭,老板(叫什么记不清了)给我说,我家里有病了,你给队长说说让队里给我清清账吧,我说中啊。回去后我给董**说了,董**说他去瞅瞅,后来董**说他去689饭店把账清了,清了多少钱没说。除此之外,董**有没有清过其它饭店的账我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我只是见过董**买过笔、本,他买没买过其它办公用品我不知道。董**任队长以来,每次逢年过节期间,我们队里和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每次逢年过节期间,我们队里没有和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在一起聚餐过。

我们队上的收入只有矿上每月拨付3900多元的支部经费,打到书记李*强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里,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垫支的经办人员经我、董**、李*强签字后找办事员报销,具体拨过来多少支部经费、支出去多少、用于哪些方面,以办事员记的账为准。另外,董**给我一个叫刘**的工资卡用于队里有关支出。除此之外,我队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现在队里没有外债。刘**的卡是去年八月董**给我的,我总共取了三万多,还剩二百多块钱。中秋节买月饼花了一千多块;工会组织拔河,给参加工人买衣服买鞋共花了三四千块;矿上工会及有关部门平时吃饭大概花了一万多块;矿上有关部门到我们队检查,吃饭花了六七千块。还有平时零星花销一部分,大概一万块左右。我不知道董**是否拿过不上班工人的工资卡。董**任队长后队里出现过工伤,都给七矿上报了,这些职工都有医疗保险,队里不用出钱。我们看过几次病号,用的支部经费里的钱,具体以办事员记账为准。据我所知董**平时手里没有保管过队里的钱,也没有经董**的手购买、发放过烟酒茶叶,队里也没有为了生产保勤发过奖金奖励。据我所知我们队没有为其他部门或人清过餐费。队里春节期间放过鞭炮,总共不超过四千块钱,钱从哪出的我不清楚。班组长会就餐用的是支部经费,班组加班吃饭的钱一小部分用支部经费,一大部分是用给班组某个工人加工时工资的办法班组自己解决。

9、证人李*强证言:

(1)2013年9月26日、10月10日在检察院的证言:我是掘进二队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务工作;董**是队长(原来是掘进二队的副队长,2011年7月任队长),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工资核算等行政工作;杨**是队里的工会主席(2009年6月任命),负责后勤工作。队里收入方面:一是矿上每月拨付3900多元的招待费,打到我的名字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里,按矿上规定由书记设定密码、办事员保管存折,招待费的钱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纸张、加班就餐等,垫支的经办人员经我、董**、杨**签字同意后找办事员报销。2012年9月份后,因为矿上没钱,这笔钱矿上就不再给了。二是有的工人长期不上班,工资照样发,用于队里的开支。我只知道有个工人叫袁**的是这种情况,从2012年9月份开始就不上班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董**、杨**三个人在我和董**的办公室里开会,董**说招待费矿上不再发了,但是队里还有日常的支出,总不能自己拿工资垫付,袁**请假不上班,以后就每月给袁**发4000多元的工资,但钱队里掌握,用于队里的日常开支,当时我和杨**都同意了,也没说袁**的工资卡谁拿住,后来具体怎么咋操作、钱花哪里我不知道。2011年7月董**任队长时,和前任程某国也没有什么交接,只是矿上开了个会,新旧领导在一块听领导讲话,没听说我们队有债务。以前加班后需要吃饭时,值班的领导(我、董**、杨**轮流值班)同意后,相关人员就在矿门口的小饭店吃饭,吃完后值班领导去结账或者签单,2012年9月后,招待费取消后,矿上也要求加班不要吃饭,我们队里就不再组织加班吃饭,如果确实因公加班,董**曾经结过账,算加班饭。另外月底开完总结会,我们就在饭店聚餐,完了我、杨**或者董**结账,之后我、杨**、董**再对餐费发票审核后签字,最后把发票给办事员魏**领取现金。现在我们队里不欠外部的餐费。平时8点班和4点班的考勤是董**点名考勤,有时候他不在我替他点名,夜班是我、董**、杨**谁值班谁点名考勤。月底董**把考勤表(我们也叫工表)给办事员魏**。每天班长记录当班的进度,1米对应150分,150分除以当班人数就是每个人的分数,经工长验收后,月底每个人的分数先汇总到杨**那里,杨**签字后再汇总到董**那里,董**同意后把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和应得分数,在会议室张贴公示。矿上每月根据队里的进度决定总的工资额,当月总的工资额除以总的分数。就是每分应发的工资金额。之后魏**根据每个人的考勤表和分数算好工资,上报到矿工资科,审批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再把每个人工资打到每个人的工资账户里。除了袁**外,我不知道队里是否还有其他长期不上班的人员。我知道袁**长期不上班,还是董**说我才知道的。人员长期不上班是给董**请假,我和副队长只有一天的批假权,所以我不掌握长期不上班的人员名单。董**任队长后队里出现过三起工伤,伤情不重,都给七矿上报了。这些职工都有医疗保险,住院看病、吃药都是100%报销,队里不出医疗费,队里只是花个300元左右派人买点礼品去医院看看,不出其它的钱。除了袁**的卡,我不知道董**还拿的有其他的卡或存折。他具体什么时候拿的这个卡我不知道,我知道这个卡的事是在2012年10月。我不知道董**是否经手买过办公用品。从董**任职以来,每年中秋节和春节你们队上没有和矿上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有经济上往来,没有赠送过礼品,没有在一起聚过餐。我们看过好多次病号,用的是支部经费里的钱,具体以办事员记账为准。队里春节期间放过鞭炮,总共不超过四千块钱,钱从哪出的我不清楚。班组长会就餐用的是支部经费,班组加班吃饭的钱一小部分用支部经费,一大部分是用给班组某个工人加工时工资的办法班组自己解决。

(2)当庭证言(发回重审):(1)2012年9月支部经费停发后,我和杨**、董**我们在一起说过袁某军不上班,用袁某军的工资作为掘进二队日常开支。(2)董**为掘进二队出工伤的工人垫付过门诊医药费。3、超尺奖是工资的一部分,用矿上拨付的总进尺钱进行核算,所以超尺奖都是直接打到工资卡上的,只发过一两次现金,是用罚旷工的钱奖励的超尺钱,其余不存在发放现金的情况。(3)董**给郏县、叶县的职工家属送过慰问金。(4)董**看过病号刘**、徐**、牛*平。(5)董**看过工伤工人张**、张**、曹**、史**、李*强。(6)办事员贾**退休董**搞过欢送。(7)开拓科强制发过酒,但必须交钱。(8)董**为队里购置了管钳。(9)董**替我垫付了住院费。(10)过节董**发过酒、茶叶各两次。(11)董**清过饭店餐费,但清多少我不知道。在支部经费停发前,应该都经过支部经费报销。

10、证人刘*超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2011年董**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桂这些工人。据我所知也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董**任队长不到一年的时候,队里搞了一次以现金形式发放超尺奖的活动,活动持续了不到一个月,活动期间,我们班超了两次尺,从董**手里拿了7、8百元现金,以后再超尺了就是一个月结算一次,但是打到工资卡上了。

11、证人崔*强证言:2011年董**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除此之外,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队里有支部经费,加班吃饭就用经费清了,每次吃饭都要在发票上签字,然后报销。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组织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王**、杨*桂这些工人,有一个叫张**的,2011年离开我们班,一直没上班,具体在哪不知道。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据我所知,我没有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我没领过。

12、证人杨*元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2011年董**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张**、袁**、吴**等。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出过一个工伤,住院去了,费用是矿上解决的。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董**任队长时,搞过一次生产竞赛,活动持续两个月,有现金奖励的就这两个月。活动期间,我们班组人少,没有完成队里的进尺奖励。董**任队长期间,我们班组就没有得到过任何现金奖励。

13、证人李*广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2011年董**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桂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董**带领队里搞过一次以现金形式发放超尺奖的活动,期间我们班组得了三、四次超尺奖,每次大概200元,总共七、八百元,其余再无现金形式的奖励。后来的超尺奖都是通过银行打到每个工人的工资卡上,具体发放程序我不清楚。

14、证人何*明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2011年董**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桂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关于超尺奖的问题其证言与赵*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证实了超尺奖是工资的一部分,通过矿上财务和银行直接打到工人工资卡上,没有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超尺奖及工资。

15、证人宿*亮证言:队里的收入我知道的就有每月矿上给的支部经费,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加班吃饭等支出。复印纸一般都是我买的,其他办公用品我不知道,复印纸是用支部经费买的,开的都有票据,票据后都有经办人签字。买纸、加墨这几年花了有三千块左右,加墨也开成复印纸的票,这些票都经支部经费报销了。我们队去年更换了一个电脑主机,是我经手的,花了一千三百块钱,是在中兴路上佳田南边一个电脑市场,我打的欠条,他们找谁清的帐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队里是否有工人不上班但虚造病历的情况。董*相上任以来每年中秋春节我们队上没有和矿上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有经济往来,没有赠送过礼品,没有一起聚过餐。

16、证人聂某阳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班里没什么收入,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些月份有,有些月份没有,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桂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出过一个工伤,2012年2、3月份,张*侨出了工伤,矿上把费用都解决了。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超尺奖是工资的一部分,通过矿上财务和银行直接打到工人工资卡上。董*相任队长后,给我们班组发过3、4次现金形式的超尺奖,总共七、八百元,这些钱用于班组吃饭了。

17、证人李*正证言:

(1)侦查阶段证言:班里没什么收入,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些月份有,有些月份没有,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张**、袁**、吴**、彭*、李**、李*征、马**、李*强、刘**、张**、王**、杨*桂这些工人,我们班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没有出过工伤。

(2)发回重审后补查证言:关于超尺奖的问题其证言与何**、赵*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证实了超尺奖是工资的一部分,通过矿上财务和银行直接打到工人工资卡上,没有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超尺奖及工资。

18、证人宋*定证言(发回重审后补查):我是七矿掘进二队的验质员,验收工作的质和量,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就扣尺,我把这些情况如实的记到验收本上,供班长们查看,到月底,核算员把验收本拿走核算各班组一个月的实际工作量。超尺的部分要奖励,但具体怎么奖励我不清楚,因为我不得这钱。

19、证人赵**当庭证言(原一审):在2011年夏天老家有亲戚弄了点茶叶,经毛*介绍,把茶叶卖到矿上作为矿上的福利。推销了有40罐信阳毛尖20斤,价值2400元。董**当时就给了我现金,并没有开具票据。

20、证人马某业当庭证言(原一审):2012年春节的时候经队里办事员介绍,卖35件四川老窖给董**,价值6300元,董**给了现金并没有出具票据。具体买酒的用途不知道,猜测是队里使用的。

21、证人王*新当庭证言(原一审):逢年过节队里分发福利,有烟酒茶叶等物品,发有全勤奖及超尺奖。

22、证人任某红当庭证言(原一审):逢年过节队里有分发烟酒茶叶等物品福利,并且队里每月会吃饭一次,均有队长掏钱,发有全勤奖及超尺奖。全勤奖是直接打到卡上,没有发放过现金。超尺奖是发放的现金。

23、证人李*正当庭证言(原一审):逢年过节发点福利,工长以上都有,一年一箱酒,还有班上干的多了,队长会掏钱带着我们去吃饭。月底了开班长会,队长领着也会去吃吃饭。发过超尺奖及包勤奖。

24、证人王**当庭证言(原一审):平时班组发福利、花钱工人都是知道的,逢年过节给工人发福利,买的有苹果大家都吃了,还有小班撵进尺奖,一块吃饭的开销。

25、证人闫某强当庭证言(原一审):逢年过节发的有福利,和包勤奖、超尺奖,八月十五发的月饼和苹果,证实这些问题。那发的月饼吃了,包勤奖一个月500元打到卡里了。参加拔河比赛后发卡领衣服。

26、证人聂某阳当庭证言(原一审):逢年过节发点福利,超尺奖有时候一次200-300块钱,拔河比赛每年都有,也发点饮料,参与者发衣服。有时候队里会领着吃饭。也发过包勤奖,是打到卡上的。没有领过茶叶。

27、证人王*红当庭证言(发回重审):我的文具店没有记账本,我的店每月能赢利多少、每年能盈利多少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董**每月从我店里买纸、笔等办公用品大概三百元,一共购买了9000元左右。

28、证人董**当庭证言(发回重审):董**被送往看守所时,新华区检察院通知我领取了董**的手表、手机、皮带。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平煤七矿掘进二队证明、掘进二队现金账、天安**限公司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平煤股份七(2011)75号、(2012)116号)、天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抓获经过、户名为吴**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户名吴**的户向户名董**账户转账凭条复印件、吴**账户取款凭条复印件、董**、袁**、张**、吴**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查询、视听资料、支出单据、证人证言、荣誉证书、七矿证明、医疗费票据、掘进二队验收记录本、辩护人所做调查笔录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相身为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78829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董*相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178829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董**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董**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定性错误;原判认定涉案数额178829元有误。以下支出项目:(1)超尺奖4500元;(2)职工药费3000元;(3)慰问金4000元;(4)李*强住院费2600元;(5)看望病号刘**、徐**、牛**共计6000元;(6)看望职工张**、张**、曹**、史**、李*强共计9000元;(7)矿开拓科发酒票2560元;(8)购置管钳十把支出500元;(9)双红文具店9000元;(10)职工贾**退休欢送会支出4200元;(11)从郑**处办福利购买茶叶11000元;(12)从胡*强处购买招待用烟6000元;(13)689饭店餐费26000元,七矿路边饭店餐费36000元,永红饭店餐费37000元,砂锅居饭店餐费10800元,金汉食府14000元,百花美食苑餐费10000元,共计:196100元。董**均用于了单位的公务支出,应从董**套取的带帽工资中予以减扣。董**实际占有27669元,用于了个人消费,其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董**还提出其被办案人员带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用于个人支出的两万多元带帽工资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原判未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经审核,予以确认。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董**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相身为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7882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董*相及其辩护人所提董*相不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

定性错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董**所在的平顶山**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中国平煤**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并负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故以上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套取的带帽工资中大部分用于了单位的公务支出,应予减扣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其中,1、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第(1)项,即4500元超尺奖应予减扣的意见,经查,验收记录本仅记载超尺奖4500元,但并未记载超尺奖是现金奖励还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打到工资卡上,根据证人李*强、赵*、李**、何**等人证言证实,超尺奖是工人工资核算的一项,是经矿上直接拨付并由银行转账转入工资卡中,并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虽然聂**等证人证实曾经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超尺奖,但证人李*强(原七矿掘进二队书记)证实曾经用罚旷工的钱发过现金形式的超尺奖,以上证据证实了超尺奖并非由董**支付,故该4500元不予扣除;2、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第(2)项,即为掘进二队出工伤的工人垫付的门诊医药费3000元,应予减扣的意见,经查,其中掘进二队受工伤工人龚*、张**、任**、任**、何**的医药费1117元,有正规门诊医疗费发票证实,原审已予扣除,余款1883元因没有正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故不予扣除;3、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属公务支出,应予减扣的意见,经查,董**在侦查阶段一直对以上用于公务支出的情况并未供述仅当庭予以供述,证人李*强在侦查阶段未予证实或否认了上述事实,仅在一审出庭予以口头认可,董**供述及证人证言均出现反复,没有其它客观证据相佐证。而提取再案的掘进二队账本显示该队有慰问病号、办公支出、举办活动的报销项目,证人杨**、宿**等人证言亦证实了该情况,故董**及其辩护人所提以上六项应予减扣的意见,不能成立;3、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第(9)项属公务支出,应予减扣的意见,经查,双红文具店的老板王**在一审出庭虽证实了董**曾从其处购买纸笔等办公用品9000元,但其本人却不知道文具店的月盈利、年盈利情况,其文具店也没有记账本,该证言有悖常理,且没有其它客观证据相印证,故其证言不予采信,董**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笔支出应予减扣的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第(11)项、第(12)项属公务支出,应予减扣的意见,经查,以上两项,即从郑**处办福利购买茶叶11000元和从胡*强处购买招待用烟6000元的情况,仅有原一审辩护人提交的郑**、胡*强署名的自书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且所证情况没有相关票据等其它客观证据相印证,故对郑**、胡*强的证言不予采信,董**及其辩护人所提以上两项支出应予减扣的理由,不能成立;5、关于董**及其辩护人所提(13)项,即689饭店餐费26000元,七矿路边饭店餐费36000元,永红饭店餐费37000元,砂锅居饭店餐费10800元,金汉食府14000元,百花美食苑餐费10000元,共计:133800元。董**均用于了单位的公务支出,应从董**套取的带帽工资中予以减扣的意见,经查,上述餐费仅系饭店经营人员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予以证明,且产生费用的时间在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间,根据证人杨**、李*强、魏**证言可以确认掘进二队平时加班和开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在2012年9月掘进二队支部经费停发之前,从该队支部经费予以报销。在支部经费停发后,从该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职工袁**名义套取的工资中支付。另外,以上六份情况说明材料所证情况亦没有相关票据等其它客观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故董**及其辩护人所提以上餐费系公务支出,应予减扣的理由,亦不能成立;6、关于董**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董**是在2013年9月27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并被办案人员直接从单位带走接受调查,且在董**被传唤之前,检察机关已经根据群众举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走访,掌握了董**贪污的

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董**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董**犯贪污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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