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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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