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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修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修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修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贪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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