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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陈**所贪污的公款尚未退缴的余款2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宋**、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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