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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份,时任驻马店**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的被告人段**将单位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重复记账。2014年3月份,段**将现金账上多出11万元支取并占为己有。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记账凭证、视听资料、任职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朱**提出:1.段**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情节;2.段**犯罪目的是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任驻马店市**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2013年1月30日,段**根据单位领导安排将11万元的水电维修款以转账形式支出,后段**将记账凭证入账。同年2月20日,段**收到单位领导审签的11万元水电维修款票据后,未将该票据补充进原始凭证中,而是将该票据重新记账,导致现金账上显示多出11万元。2014年3月份,段**将现金账上多出11万元从现金科目列支并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4年10月份,驻马**检查组对驻马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段**在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其采用重复入账方式贪污公款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供述:2009年初,他任驻马店市**处财政管理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至案发。2013年1月份的一天,所长许某某让他往丁某某的银行卡转11万元水电维修费,并安排等领导签字后再把票据入账。后他以转账的方式往丁某某银行卡上转11万元钱,并记入银行账。同年2月份的一天,许某某将11万元维修费用票据给他让冲转之前丁某某的11万元水电维修款并附到转账凭证后面,后又他重复记入现金账。他认为没人发现想占有该款,从2013年3月底至5月份,他陆续取出11万元现金,他父亲因病住院花费3万元,余款一直放在他卧室里面大衣柜内。2014年,驻**纪委到办事处查账发现他重复支出11万元后,他将11万元退给驻**纪委。

2.证人证言

(1)许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段**任副所长兼现金出纳,负责办事处现金支取及记账、制作凭证。2013年初的一天,办事处书记薛某某及主任邢某某安排他先支付丁某某11万元水电维修款,票据以后再补签。他将丁某某的银行卡复印件交给段**让给丁某某转11万元,并安排等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再补上,后段**从办事处账上转给丁某某11万元。同年2月份的一天,他把有领导签字的水电维修票据给段**,让段**把票附到11万元转账后面。后段**如何入账他不清楚。2014年11月份,驻**纪委在对东**办事处账务检查时发现有笔11万元水电维修费重复入账和重复支出时,他才知道段**占有公款11万元。

(2)邢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1月份的一天,办事处书记薛某某称前任领导在任时办事处欠丁某某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让先把钱付给丁某某,之后再补签票据,他同意。后他给财政所许某某所长安排先转账支付,票据以后补签。几天后,许某某找他在一张11万元票据上签字,并称是之前转给丁某某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票据,他签字后交给许所长,不知道该笔款如何入账。2014年底,驻**纪委到办事处查账时,他才得知段**采取重复记账的方式占有单位公款11万元。

(3)赵某某证言:她原任驻马店**道办事处机关会计,现金账**行账由出纳段东*负责记账。她根据段东*制作的凭证核对无误后下账处理。2013年1月31日,段东*经手以银行转账形式付给丁某某水电维修款,同年2月20日的记账凭证由段东*经手制作,按照财务规定该张发票不能再做现金支出记账,因她未仔细核对就下账。2014年底,驻**纪委在查账时发现有笔11万元款被重复支出。

(4)丁某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他给驻马店**道办事处干水电维修工程,完工后办事处下欠他工程款11万元。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他找东**事处领导索要该工程款,东**事处领导让他把水电维修发票交给财政所所长许某某,由许所长负责给他结账。后他把银行卡复印件、发票交给许某某,两三天后,东**事处通过转账支付他11万元工程款。

3.视听资料,即光碟四张,证明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段**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侦查机关对段**依法取证。

4.书证

(1)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段**于2013年1月31日和2月20日重复记账支出水电维修费11万元。

(2)水电维修费发票,证明丁某某为驻马店**道办事处干水电维修活结束后向办事处提供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票据,办事处主任邢某某在该发票上签有“同意报”的意见及签名。

(3)工商行卡复印件、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对账单,证明:段**根据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于2013年1月30日给丁某某转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2013年1月31日丁某某收到驻马店**道办事处支付的水电维修款11万元;段**将11万元水电维修款重复入账并分次取出。

(4)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段**于2015年2月4日向驻**纪委退出赃款11万元。

(5)驻马**区纪委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份,驻马**检查组对驻马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段**在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部门交代其采用重复入账方式占有单位公款11万元的事实。

(6)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段**任驻马店市**事处财政所副所长,负责出纳工作,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驻马店**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记账的方式,将经手管理的单位公款11万元取出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段**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纪委检查组对驻马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时,段**在尚未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部门如实交代其采取重复入账方式贪污单位公款11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段**退出全部赃款,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段**的辩护人提出段**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段**的辩护人提出段**犯罪目的是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段**身为国家工作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应当具有廉洁性,而其在利用担任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记账的方式贪污单位公款11万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不是其犯罪的理由,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故对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东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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