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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董*胜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5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粱青江、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胜及其辩护人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初字5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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