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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任南阳市引**龙堰试验站站长期间,将龙堰试验站面西的六间门面房租给孙某某经营加油站,每年租金6000元,自2006年至2011年租金共收取合计3.6万元,其中2.8万元用于支付龙堰试验站门卫史某某的工资,剩余8000元将其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收据、南阳引丹灌区灌溉管理处情况说明、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归案经过、证人史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南阳引丹灌区灌溉管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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