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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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