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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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