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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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