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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章凯歌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凯*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1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章**在原息县外贸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原息县外贸局门面房租赁费的职务之便,收取门面房租赁费91900元。其中,上交原息县外贸局财务入账54400元,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坐收坐支28568元,余款8932元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凯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89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章凯*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章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凯*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主观恶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凯歌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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