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庆阳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庆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