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人民法院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所得1537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