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1年9月1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樊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全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赃款7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权已履行,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