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要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