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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了(2011)梧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优秀报道员;2014年评为优秀学员。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优秀报道员审批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黄*及罪犯证人李**、陈**、陈*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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