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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0)藤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唐**、张**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广西**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管教干警方可及罪犯证人李*、李**、刘**胜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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