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彭**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08)丰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共同贪污犯罪所得赃款13.6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7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涪陵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谭**、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共同贪污赃款13.6万元中分得的赃款3.4万元已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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