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市酉**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酉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2014年1月2日先后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
重**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冉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周**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虽犯罪所得赃款7.6万元已退清,但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冉祥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