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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媛媛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9月1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子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王**出庭履行职务,重**子监狱代表蔡*、罪犯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程**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程**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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