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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0)津法刑初字第00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共同违法所得的235843.41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杨*、罪犯王**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能认罪服法,遵规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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