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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0000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李**、韦**所获全部赃款(已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获赃款现已退清,但财产附加刑未执行,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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