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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0)苍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炯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唐**、张**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广西**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陈**及罪犯证人谢**、王*、苏**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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