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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潼法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陈**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杨*、罪犯谢*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对罪犯谢*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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