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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善仁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陈**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杨*、罪犯樊**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对罪犯樊**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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