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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和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3月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和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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