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顾**、陈**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陈**为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玄孝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被告黄**应偿还原告顾**、陈**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大街299号xx幢一单元301室、南京市玄武区xx大街299号x幢一单元502室、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xx路7号xx庭x幢1单元501室(含跃层)的三套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以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为由,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因房屋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损害他人权益,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玄孝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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