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中央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中央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郝**工商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为4287.33元。另在诉讼保全阶段,并没有保全到两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除此之外,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可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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