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名下有位于南京市xx路81号805室房产(以下简称xx路805室,建筑面积165.49平方米,抵押权人分别为中国建设**江苏省分行、鲍*,抵押金额分别为160万元、170万元);有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桥*33号x单元506室房产(以下简称xx桥*506室,建筑面积为53.93平方米,抵押权人为朱*,抵押金额为50万元),均已被本院首轮查封。现本院已将xx路805室房产的处置权交由抵押权法院,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提交参与分配函;xx桥*506室因面积较小,且被执行人一家实际居住生活,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有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两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林**名下xx路805室房产已由抵押权法院处置,如有余款,本院参与分配。xx桥南506室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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