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南京分行与山西中**限公司、江苏明**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稠州**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稠州**分行)与山西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公司)、江苏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明秀新能源**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新能源公司)、吴**、郭**、吴**、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稠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36680.477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33511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复利;二、明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郭**、吴**、钱娜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明**公司、明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郭**、吴**、钱娜负担。因明**公司、明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郭**、吴**、钱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稠州**分行向南京**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明**公司、明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郭**、吴**、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明:明**公司名下除在国家**西省分行有银行存款18300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稠州**分行)外无其它银行存款,亦无房地产、机动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明秀**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和对外投资,其位于宜兴经济开发区袁**地产已设置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明秀新能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和机动机动车辆,其投资明**公司100%股权本案已予冻结;吴**、郭**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其俩持有明秀**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吴**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机动车辆登记,其位于宜兴**碧云花园2号1802室住宅已抵押他人且有其它法院查封,吴**持有明秀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亦被法院冻结;钱*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亦无对外投资。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山西中**限公司、江苏明**限公司、明秀新**有限公司、吴**、郭**、吴**、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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