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与虞*、无锡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虞*、无锡市**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锡滨商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计算);二、无锡市**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张**对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虞*、无锡市**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张**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有银行存款2万元,该款已经被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9950元已经发还申请人;其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虞*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其名下有位于无锡市绿岛家苑2号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该房屋已经被本院档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90908.62元,余款该款已经被本院强制扣划,扣除执行费6050元后余款384858.62元发还申请人;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的汽车,以上车辆已经被本院档案查封,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没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被执行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本案已经执行到位404808.62元,未执行到的执行款2553489.3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商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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