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申**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申**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司229504元,并应偿付该款自2011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应付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用4390元由诺**公司负担。经申**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及违约金230426元、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用439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元,该款用于开具执行费490元。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诺**公司有车牌号为鲁B、鲁B的车辆两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申**司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该车辆未找到,本案不宜处置。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诺**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诺**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调查,在该社区未发现诺**公司经营地址。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490元,尚有执行款234816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3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申**司通报后,申**司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诺尔雅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诺**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诺**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锡公司亦不能提供诺**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诺**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锡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诺**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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