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冯**、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冯**、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冯**、王*、冯**应归还崔**借款69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2976元,由崔**负担476元,冯**、王*、冯**共同负担2500元。因被执行人冯**、王*、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崔**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冯**、王*、冯**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冯**、王*、冯**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王*、冯**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名下有房屋,后经核实,该房屋已经拆迁,未查到有其他房屋。被执行人冯**、王*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住房公积金1250元。被执行人冯**、冯**没有公积金。

至被执行人冯**、王*、冯**户籍地执行,发现冯**、王*、冯**欠债较多,经济状况不好。

因被执行人冯**、王*、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冯**、王*、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项执行到位120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5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崔**通报,要求崔**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王*、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崔**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冯**、王*、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冯**、王*、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王*、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冯**、王*、冯*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冯**、王*、冯**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