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无锡**限公司、无锡联**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锡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支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司)、无锡联**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司)、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煌**司向建**支行归还贷款本金8281818.89元并偿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2日为306768.64元;以8281818.8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承担建**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4429元、诉讼费78671元;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建**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江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郑**、黄**、刘*、吴**、黄龙无存款记录。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联银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轮候查封,查封限期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煌**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对外无投资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黄**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建筑东路XX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查封(有抵押)。查得被执行人宝**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工业园区XXX房产登记,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轮候查封(该房产已被南**法院查封,有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查得被执行人联银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湖畔花园XXX房产及湖畔花园XXX房产登记,本院于2015年6月9日轮候查封(该房产已被滨湖区法院查封,且有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暂不向本院申请处分。查得被执行人郑**、刘*、吴**、黄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以上查封房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经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黄**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建筑东路XXX号房产的土地,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暂不向本院申请处分。以上查封土地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2015年5月2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建**支行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意见,建行城东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281818.89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64429元、诉讼费78671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002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通报后,建行城东支行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亦不能提供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煌**司、联**司、宝**公司、郑**、黄**、刘*、吴**、黄龙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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