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限公司与昆山市时必来纸塑包装厂、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发**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时必来纸塑包装厂(以下简称时必来厂)、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时时必来厂与杨**应共同给付亿发公司货款93796.8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亿发公司承担575元,由时时必来厂与杨**共同承担500元。因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亿发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号牌为苏E、苏E、苏E的汽车两辆,本院查封了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时必来厂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时必来厂名下有房屋两套,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且有抵押,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杨**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时必来厂的设备,申请人亿发公司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至被执行人杨**户籍地执行,发现杨**欠债较多,家中经济条件一般。

因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时必来厂、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项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亿**司通报,要求亿**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亿**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时必来厂、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亿发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亿发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时必来厂、杨**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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