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名**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名**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名**限公司1769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1469200元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4年7月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000元自2011年1月5日至2014年7月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4元由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本院执行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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