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朱**、华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朱**、华静欠款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作出的(2014)锡**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朱**支付欠款30.7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具体为:以欠款30.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朱**、华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朱**支付欠款0.5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具体为:以欠款0.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朱**、华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156元,由朱**负担8013元,由华静负担1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已经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人履行了债务5693元,但是朱**在华*处享有到期债权43万元(无锡市滨湖区尚锦城128-801号房屋归并款)。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执行朱**在华*处的到期债权43万元,要求华*在朱**结欠朱**欠款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朱**履行债务。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朱*新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有车牌号为苏B号汽车已经被本院扣押在案;其名下有位于无锡市阳山镇桃园村下沿30号私房,其名下没有商品房。被执行人华静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该车已经被本院档案查封,但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尚锦城128-801号房屋产权,已经被本院档案查封,但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执行到为18123元,扣除执行费171元后,余款17952元发还了申请人,本案未执行到的执行款30320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