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新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新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杜新风应向王**支付货款11857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王**负担200元,杜新风负担1200元。因杜新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杜新风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名下有一辆苏B汽车,本院轮候查封了车辆档案。该车被其他案件查封并且已被拍卖,申请人王**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该车的拍卖款。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名下有一套房屋,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房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并且已被拍卖,申请人王**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该房屋的拍卖款。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新风有住房公积金。

至被执行人杜新风户籍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新风下落不明。

因被执行人杜新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杜新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款项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通报后,王**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新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杜新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不能提供杜新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新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杜新风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