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海*与被执行人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方海*107596元。因朱**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海*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朱**归还借款107596元及诉讼费123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朱**无相应存款。经向中国农**桥支行查询,查得朱**丈夫赵迅名下银行存款11300元,于2015年11月4日进行了扣划,因朱**在本院涉及4件案件,本院依比例进行分配,于2015年11月4日分配给方海燕4650元。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朱**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没有房屋土管登记信息。

经向无锡市住**锡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朱**无公积金信息。

本院依法向无锡市锡**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朱**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其他财产。

2015年11月4日,方海*与朱**、赵*达成和解,双方一致确认朱**、赵*结欠方海*108826元,于2015年11月4日支付4650元(已履行),余款自2016年1月起每年6月28日前、12月28日前各支付372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款项108826元执行到位4650元,执行费暂收取250元。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并于2015年9月28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海燕可向以再次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朱**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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