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来与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来与被执行人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朱**结欠孙*来理财款44735元,该款由朱**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因朱**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朱**归还欠款44735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朱**无相应存款。经向中国农**桥支行查询,查得朱**丈夫赵*名下银行存款11300元,于2015年11月4日进行了扣划。另,赵*于2015年11月4日交至本院5000元。因朱**在本院涉及4件案件,本院依比例进行分配,于2015年11月4日分配给孙*来1875元。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朱**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没有房屋土管登记信息。

经向无锡市住**锡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朱**无公积金信息。

本院依法向无锡市锡**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朱**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其他财产。

2015年11月4日,孙*来与朱**、赵*达成和解,双方一致确认朱**、赵*结欠孙*来44735元,于2015年11月4日支付1875元(已履行),余款自2016年1月起每年6月28日前、12月28日前各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项执行到位1875元,执行费暂收取250元。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孙*来通报,并于2015年10月19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孙*来通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来可向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朱**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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