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陆**结欠韩**借款本金152000元、律师费12528元、诉讼费3366元,合计167894元。付款方式:陆**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韩**支付41973.5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韩**支付41973.5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韩**支付41973.5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韩**支付41973.5元结清。如陆**未按期支付,韩**有权就167894元的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896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诉讼费用3366元,由陆**负担。经韩**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152000元、律师代理费12528元及诉讼费用336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陆建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陆建功名下银行存款12513.42元,其中开具执行费2500元,余款10013.42元退申请执行人韩**。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一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韩**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该车辆未找到,本案不宜处置。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建功陆建功有坐落于无**洲装饰城C7-3156、C7-3155的房屋两套(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韩**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申请执行人韩**不申请法院评估拍卖,本案不宜处置。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没有缴纳信息。

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桑达园社区调查,查得被执行人陆**现居住在该社区,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2500元及执行款10013.42元,尚有执行款157880.58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韩**通报后,韩**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建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陆**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亦不能提供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陆**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陆**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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