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锡法荡*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6000元。二、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60974.63元。三、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任**的赔偿义务在任**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民事责任。四、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60974.63元。五、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54元、任**负担543元、张**负担543元。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张**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张**有银行存款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张**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张**缴纳公积金的信息。

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决定不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61517.63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82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通报后,王**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提供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荡*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张**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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