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武**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予以计付)。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武**负担。

因被执行人武**、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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